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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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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附 )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1998]22号

  【发布日期】1998-04-20

  【生效日期】1998-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

(附加)项目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8]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完成“三个攻坚、一个工程”任务,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取消部分基金(附加)项目。现将取消的项目公布如下:

 一、省立项目

  (一)松花江“三湖”保护治理基金;

  (二)黄金发展基金;

  (三)教育基金;

  (四)北大湖供电基金。

 二、市以下自立项目

  (一)城市道桥建设基金(吉林市);

  (二)科技发展基金(长春市);

  (三)引松基金(长春市);

  (四)城市职工教育附加(辽源市);

  (五)电力增容基金(松原市);

  (六)机动车消防基金(梅河口市);

  (七)养路费附加(集安市);

  (八)个体工商户教育基金(辉南县);

  (九)公路建设基金(通化市);

  (十)企业发展基金(白城市洮北区)。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此次公布取消的部分基金(附加)项目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按要求抓好落实。要令行禁止,不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各市、州、县要继续清理自立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并通过新闻媒介宣布取缔,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三)要加大查处案件力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继续加重企业负担,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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