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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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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严 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2]15号

  【发布日期】1992-06-19

  【生效日期】1992-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严格控制若干

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意见的通知

(1992年6月19日吉政办发〔1992〕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各直属机构:

  省计经委《关于严格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严格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的意见

省政府: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7号),省政府已印发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出现争上项目的情况,为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搞好产业结构调整,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对我省目前若干长线、热点产品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审批。为此,特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国务院国发〔1992〕17号文明令停止审批的项目,坚决按规定执行,“八五”期间,我省不再审批和上报。

 二、对某些生产能力明显超过市场需求或超过原料供给可能的产品建设项目,如酒精(出口除外)、小淀粉、食用大豆油及葵花油、火柴、啤酒(出口除外)、黑白电视机、低档收录机、铁合金、炭素制品,“八五”期间我省不再审批。

 三、对当前市场虽有需求、生产能力还需适当扩大,但规模经济要求较高、资金投入较多的产品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要严格按计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管理。这类基建或技改项目,根据经济及计划管理权限的规定,不论是由市地审批还是由企业自行安排,均需商省计经委和产品归口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审批或安排。

 四、对涉及合理布局和经济规模的建设项目,凡属利用外资、产品出口和采用先进技术的基建、技改项目,在审批时予以优先考虑并给予扶持。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按此执行。

 附:涉及合理布局和经济规模的建设项目目录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涉及合理布局和经济规模的建设项目目录

  机制纸及纸板、纸浆、轻工机械、精铝制品、塑料制品、皮革、皮毛鞣制及加工。

  织布、纺织机械、服装加工。

  大豆蛋白系列制品、果葡糖。

  饲料(包括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

  医药原材料、生化药品、医药中间体、医药制剂、医疗器械。

  焦炭、铝材、铜材、钢窗。

  农药、硼砂、溶剂、溶解乙炔

  水泥、新型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开采及深加工。

  汽车零部件、改装车、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磁电机、化油器、塞及环、仪表),中小型柴油机、各种磨料、工业锅炉、交流电动机,变压器、电线电缆、风机、辊锻生产线。

  组合音响、录像磁带、录音磁带、汽车电子产品、工用天线、磁性材料、光电器件。

  木材加工及其制品。

  人参(含西洋参)栽培及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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