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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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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 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 木 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第7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

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超出批准的占道及挖掘面积,从占道挖掘的批准之日起加收标准收费的50%。未经批准的占道和挖掘,除校实际占用、挖掘面积收取标准收费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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