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
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超出批准的占道及挖掘面积,从占道挖掘的批准之日起加收标准收费的50%。未经批准的占道和挖掘,除校实际占用、挖掘面积收取标准收费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2ede326cf12d272fa448da02127514bcec479a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