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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3]18号
【发布日期】1993-05-18
【生效日期】1993-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吉政发〔1993〕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有关方面利益分配关系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提高营业税税率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营业税税率提高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把应征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营业税的纳税户,要相应调整纳税定额,以平衡各种经济成分的营业税负担。
三、提高营业税税率后,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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