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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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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标题】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12/19
【实施日期】 1997/12/19
【失效日期】 0000/00/00
【内容分类】 其他
【题注】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正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信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中规定“……或者由民政、信访部门设立的收容教育机构收容遣送……”内容删除。

     二、将第三十条第六项中规定“制造谣言,诽谤、攻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删除。

     三、将第三十条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信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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