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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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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第7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拒绝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秘密测绘成果管理证书,并停止向其提供测绘成果”的内容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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