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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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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20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20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工作有序进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含培训中心),不论建房资金来自何种渠道,产权原则上划归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人,负责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分配、调整。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实行日常管理。

 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大修、改造、装修工程及翻扩建工程的审批。

 三、在机构改革中,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合并的,按人均办公面积标准和编制人数选定其中的一处集中办公,其余各处办公用房(含培训中心)和在异地的房产,均交归省政府办公厅;新组建部门的办公用房,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编制人数的人均办公面积标准统一调配,统筹安排;机构撤销部门的办公用房(含培训中心)和在异地的房产,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回统一调整。需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负责。

 四、机构撤销部门所属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占用的原主管部门办公用房,原则上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回,各单位自行解决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可暂租赁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缴纳租金。

 五、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参加,对机构合并部门和机构新组建部门的办公面积进行统一检查、核定,具体细则另定。

  未尽事宜由省政府办公厅与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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