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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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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通告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5]63号

  【发布日期】1995-10-18

  【生效日期】1995-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通告

(1995年10月18日长府发〔199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贯彻执行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就全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长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双阳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朝阳、宽城、南关、二道、绿园区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统由市水利局负责。

  各县(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

  公用及地矿、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市水利局作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

 二、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使用的各类取水工程设施,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必须在十一月一日之前到取水口所在地水利局办理取水登记,申领取水许可证。其中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原由市公用局管理的,取水人可直接向市公用局办理取水登记,经市公用局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市水利局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人必须向取水口所在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其中在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应持市水利局发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经市公用局审核同意并分别到地矿、规划等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请市水利局审批。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人应当及时报请水利局验收,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饮用取水的。

  (二)畜禽饮用取水的(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性的除外)。

  (三)其他日取水量不超过一立方米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清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确保我市取水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不办理取水登记及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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