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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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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发布单位】807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0-18

  【生效日期】199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8日公布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以及外地人员、境外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本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河子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朝阳区西新乡的双丰村等20个村;南关区净月镇的逯家瓦房村等10个村;宽城区奋进乡的城西村等7个村;二道河子区英俊乡的金钱村等7个村(具体村名附后),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区域,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 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八条 拍摄电影、电视片使用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第九条 确需运输烟花爆竹途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必须持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并由本市公安机关审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者、单位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者应由其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44个村

  朝阳区:西新乡的双丰村、西新村、双龙村、开源村、东山村、西山村、日新村、繁荣村、东岗村、八家子村;双德乡的三家子村;城西乡的四间村、大营子村、依家村、车家村、潘家村、跃进村、红民村、民丰村、兴隆村。

  南关区:净月镇的逯家瓦房村、靠边吴村、虹桥村、小河台村、净月潭村、黎明村;幸福乡的光明村、八一村、红嘴子村、富裕村。

  宽城区:奋进乡的城西村、邱家村、马家村、小城子村、蔡家村、小南村、五星村。

  二道河子区:英俊乡的金钱村、长江村、苇子村、分水村、杨家村、长青村、宏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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