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吉林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4]51号

  【发布日期】1994-12-08

  【生效日期】1994-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8日吉政发〔1994〕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要对现有的财政部门经营证券业务机构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省人民银行和省财政厅,然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确定的具体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各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工商个体协会的互助基金会是社区内的为农业、农民服务和为辖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得办理贷款业务,也不得用代管的集体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是他们的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个体协会的互助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业务的进行处理。

 三、各地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办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的,要按此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钱庄、典当行要立即撤销,由当地人民银行和其主办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监督其做好善后处理。

 四、企业发行债券,由省人民银行会同省计委在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内负责审批。各地不得超计划发行企业债券。未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各地金融部门和证券机构不得代理发行和承销、包销企业债券。

 五、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必须经审批设立该机构的人民银行审批。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六、重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各级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有利于经济发展又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同级计划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债券和彩票的管理,在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内,负责发行债券的审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社会集资和擅自发行彩票。对违反发行债券和彩票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八、和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除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外,任何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其他国家预算内事业单位、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都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地方财政部门、工商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和投资比例。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依法纳税,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4d9243ee06913ec751adeb9a4091fe11d772695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