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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1〕46号
【发布日期】2001-12-18
【生效日期】2001-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吉政发〔2001〕4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2002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其非法所得一律上缴省财政。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清理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有碍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主管部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复检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房涉字〔1996〕12号
省建设厅
城市房屋动迁管理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吉省价房涉字〔1999〕63号
省水利厅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省政府吉政发〔1991〕53号
省人事厅
自费赴俄留学生管理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字〔1996〕116号
省劳动保障厅
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劳力字〔1991〕8号
省劳动保障厅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工本费
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吉劳就字〔1991〕1号
省教育厅
高中毕业班插班生费
省政府吉政发〔1989〕4号
省教育厅
借读(户口不在本市县)生收费
省政府吉政发〔1993〕48号
省教育厅
教育补偿费、违约金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字〔1996〕282号
省交通厅
出租车高速公路营运收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1997〕29号
省旅游局
对外宣传推广费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物价局、税务局旅管理字〔1989〕59号
省农委
种子调运手续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字〔1995〕149号
省卫生厅
医院分级评(复)审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1994〕7号
省粮食局
居民粮食证工本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
省粮食局
粮食关系迁移证明工本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
延边州
外来人口教育发展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延边州物价局延州价费〔1996〕14号
延吉市
全民统筹优待金
延吉市政府延政发〔1992〕35号
敦化市
在乡老兵康复优待金
敦化市政府敦政办发〔19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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