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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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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和外 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国库。”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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