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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3]59号
【发布日期】1993-08-20
【生效日期】1993-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土地闲置费的通告
(1993年8月20日长府发〔1993〕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收取土地闲置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城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一个月内未能进行连续建设和使用土地(不含建围墙、平整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告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闲置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第一年内,按《长春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按40%交纳;征用菜田闲置的,按收费标准的上限核定闲置费。
(二)闲置满二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于多征少用的土地,对其多征的闲置用地,按本通告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二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四)分期建设用地,必须分期办理征用、审批手续。一次性征用或预征的,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需要,分期划拨土地,划拨前由村社继续耕种。
(五)对闲置多年未用的土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根据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经有偿方式(含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是:
(一)第一年按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出让金)的10%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
(二)第二年按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出让金)的40%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
(三)满二年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交土地出让金及闲置费不予退回。
四、本通告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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