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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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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制止价 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24

  【生效日期】1997-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制止

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并责令改正;

  2、责令向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3、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二、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1、勒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2、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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