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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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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电影城建设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3]68号

  【发布日期】1993-09-09

  【生效日期】1993-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电影城建设若干规定

(1993年9月9日长府发〔1993〕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电影城的建设,迎接两年一度的中国长春电影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电影城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长春电影城总体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由市风景旅游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长春电影城建设必须按总体规划进行。未经市风景旅游局批准,任何参建单位不得私自上建设项目。

 第五条 内资参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须先经市风景旅游局审核后,再报送市计委审批。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用途、规模、范围进行建设。

  参建单位要文明施工,不得扩大施工占地范围、乱堆建筑材料、乱倒土方和建筑垃圾;随意砍伐树木和毁坏绿化设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栏和标志;运料车辆必须按指定的线路通行。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预交基础设施配套资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要从占地之日起,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照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按15-30元的标准缴纳场地占用费,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逾期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已投入营业的项目、从营业之日起,按营业额的1-2%向长春电影城管理机构缴纳有偿服务费。每季度缴纳一次,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风景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市政府以前长春电影城建设有关文条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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