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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
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即“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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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5aa94ea925b61fbbee66b20b979381bb092f8a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