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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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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 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

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即“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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