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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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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1]27号

  【发布日期】1991-07-31

  【生效日期】1991-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深化劳动

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7月31日吉政办发〔1991〕27号)  省劳动厅《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对于促进企业内部机制的转变,增强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委五届七次全会会议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劳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招用工人的自主权。国营企业,对实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在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其它企业按照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人数计划安排招收。集体企业招工人数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招工条件,通过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为简化招工手续,减少招工环节,实行招工审批、劳动合同签证、养老保险一个窗口服务的办法。

 二、同一城镇全民企业之间的工人调动(国营农、林、牧、渔场人员不得向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调动)、集体企业之间的工人调动(包括全民企业向集体企业调动),不再经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由企业双方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三、进一步搞活企业用工制度,选择有条件的全民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在试点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及不同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上岗要经过考试考核,平等竞争。干部可以到工人岗位工作,工人可以竞争干部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比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1986〕137号)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四、认真贯彻落实《工人考核条例》,逐步解决职工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相称、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不相符的问题,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上岗,非技术工人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的制度。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出发,自主安排职工培训,自行确定培训对象、内容、形式和方法。有计划地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权放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劳动部门负责指导服务、考核发证。

 五、为确保新招收工人的质量,今后企业从社会招用新工人,要首先从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中招收,经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可以择优录用。招用专业技术工人,要逐步变文化考试为主为专业技术考核为主。

  各级地方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和就业前训练班中技术工种毕(结)业生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经考核达到一定技术等级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作为参加企业对口工种招工的凭证。毕业生被企业录用后,企业可视情况对其技术等级进行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工资待遇和抵消学徒期的依据。

 六、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积极推行工人技师聘任制度,并兑现工人技师津贴。对技术密集的大中型企业,可适当提高工人技师评聘比例。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中级技术工人,经考核达到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破格参加工人技师评聘。认真搞好高级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积极稳妥地在部分技术密集、管理基础较好、经济效益稳定、领导班子健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工人技师评聘试点。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办法从严掌握,经劳动部门批准,开展工人技师评聘试点工作。

 七、广泛开展工人技术比赛活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对参加省级技术比赛的优胜者,要授予“技术标兵(能手)”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八、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力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允许群众采取集资或搞股份制等形式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1991〕32号)的有关规定,在税收、贷款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九、各市、州、县(市)和企业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

  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积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有条件的实行部门总挂钩。

 十、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变化情况,自主选择挂钩形式。除《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88〕58号)规定的挂钩办法外,亏损企业可采取减亏挂钩;饮食服务企业可采取分成、提成办法;有条件的企业还可采取工资总额同资金税利率差额挂钩;徽利和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试行基本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根据企业的实际合理核定挂钩基数。对受市场等因素影响,经济效益变化较大的企业可采取弹性浮动比例办法,其浮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1。企业由于降价销售和增补自有流动资金影响挂钩指标的部分视同完成指标,不影响计提效益工资。  

 十一、改革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积极稳妥地在具备条件的挂钩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紧密挂起钩来,合理体现差别。

 十二、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形式。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适当向一线职工和苦、脏、累、险岗位倾斜。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对现行的岗位津贴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必要的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级政府确定。

 十三、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升级制度。挂钩企业在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可根据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和储备金的多少,在保证活工资占一定比例的前提下,每年自行安排部分职工升级。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完成当年承包基数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安排不超过10%职工升级,所需资金在工资总额包干结余中列支。实行总挂钩的市、县,非挂钩企业的职工升级办法,由当地政府自定,报省劳动厅备案。

 十四、企业自行承担的内部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理等项目,所需工资、奖金可以从企业工程项目费用中支付。

 十五、凡推销超储积压、平销、滞销的地方产品和催收欠款、引进外资所提取的业务活动费和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费用,可以明帐明走,不计入工资总额。实行推销费用包干的企业,按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计入工资总额。

 十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市县统筹过渡到全省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地区、行业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制度,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十七、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也可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起钩来。

 十八、为了减轻工伤、职业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和部分中小企业的负担,在有条件的市县和行业试行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铺开。

 十九、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要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逐步建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有条件的市、县进行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试点。

 二十、在强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同时,加强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和督促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努力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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