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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长府办[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煤气集资和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1月1日长府办〔199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营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发展煤气事业,进一步加强煤气集资和安装工程收费管理,现将长春市煤气集资和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住宅煤气集资款1200元;管网配套费350元;设计费30元;煤气安装费1500元。占道费、破路费、道路复原费320元。原有煤气用户恢复安装费每户980元。
二、上述款项中的占道费、破路费、道路复原费和原有煤气用户恢复安装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计入工程成本。其余款项,被拆迁人是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上述标准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向煤气公司交款的工程仍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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