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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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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决定


【标题】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决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09/26
【实施日期】 1997/09/26
【失效日期】 0000/00/00
【内容分类】 集体经济
【题注】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村审计站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经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止拨付与违反规定的财务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停止使用;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帐册、票据、资产等有关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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