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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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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全省粮食购销体制实行稳购放销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2-02

  【生效日期】199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

粮食购销体制实行稳购放销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2月2日吉政发〔199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省委五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积极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进一步搞活粮食经营,加快培育粮食市场,逐步实现粮食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改革全省粮食购销体制,实行稳购放销,即稳定国家定购粮数量和价格,放开对城镇居民的平价粮销售。现就放销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出口和品种调剂的省间调拨,继续执行国家计划,由省统一安排;省内地区之间、县与县之间销售的粮食调拨改为指导性计划,数量、价格由产销双方议定。

 二、放销后减少的粮食销售补贴,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粮价补贴、定购水稻平议差价补贴、议价粮亏损挂帐利息支出、军供粮差价补贴和粮食企业转向资金。

 三、粮食企业财务挂帐的处理原则,平价亏损由财政解决,议价亏损用企业利润逐年抵补。

 四、为保证城镇居民生活不受大的影响,放销后对职工及有关人员发给粮价补贴。补贴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大中专在校学生2元。补贴范围、对象和资金来源按省财政厅〔1992〕160号文件《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的粮价补贴的通知》办理。

 五、保留城镇居民粮食关系,迁移正常办理;地方粮票不流通;军供粮油按原办法供应;取消农村返销粮。

 六、大豆退出定购品种后,其定购量也不再用其他品种抵顶。

 七、对粮食企业平价转为议价经营部分,实行免税。

 八、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经营机制的转换,继续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积极进行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克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增强经济活力,提高应变能力。

 九、粮食放销后,粮食服务体制不能打乱,粮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搞好协调,监督和信息咨询。粮食企业干部和职工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面对放开后的新形势,积极在调节市场、搞活流通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十、实行稳购放销是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城镇居民充分认识粮改的重大意义,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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