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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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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1999-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9〕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省政府决定,省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厅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1999年8月)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范围

  省内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包括各类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专用汽车及其他车辆。

 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原则

  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高效原则,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就近就便优先采购省产车。

 三、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方式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公务用车的具体飞速,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政府采购省产车,采用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省外车、进口车,根据所需车辆的车型、数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程序

  (一)申报审批。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均须填写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通知单》;对全部使用单位自有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将批准的《政府采购申报表》移交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对属于控购管理范围内的车辆,由申请购车单位按规定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申办准购手续,控办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开具《专控商品准购证》,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转交政府采购中心。

  除防洪、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公务用车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外,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都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购买。

  (二)资金拨付。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拨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车单位付款;全部或部分使用单位自有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在集中采购之前,由购车单位将自有资金先行汇入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资金专户,在采购完成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车单位付款。

  (三)车辆采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已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县,由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尚未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县,由财政部门负责采购;市县采购公务用车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四)验收提车。政府统一采购合同订立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组织专家与用车单位、供车单位共同验收提车。验收提车时,填写验收交接单,由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证明。验收交接单由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备查。

  (五)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中心按合同价加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费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连同购车发票一并给购车单位作为记帐凭据,同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交给购车单位。

 五、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制度,把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情况纳入年度财政检查、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擅自采购公务用车的,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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