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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63号
【发布日期】1994-10-24
【生效日期】1994-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选用二次供水设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10月24日长府发〔199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市供水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告》精神,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管理,减少水质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现就确定选用先进二次供水设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长春市一九九四年二次供水设施选评会”公布的结果,确定二十个厂家生产的三十五种二次供水设施产品为市政府指定产品(具体产品名称及生产厂家见附表)。
二、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单位必须选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二次供水设施先进产品;严禁使用非指定产品。
三、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单位安装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先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管理,定期对选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指定产品进行复检,同时还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水平。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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