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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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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吉林省酒类产品实行专卖管理(试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9]23号

  【发布日期】1999-08-25

  【生效日期】1999-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吉林省酒类产品实行专卖管理

(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9〕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食品局、贸易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吉林省酒类产品实行专卖管理(试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吉林省酒类产品实行专卖管理(试点)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食品局、省贸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 1999年8月)

  酒类产品是我省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白酒、啤酒、葡萄酒都具有较好的发展条件和市场潜力。特别是啤酒行业进入90年代以来发展很快,产品质量不断提高,骨干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全省总能力已达130万吨。随着产量的不断提高,骨干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全省总能力已达130万吨。随着产量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愈趋激烈,出现了一些诸如生产宏观失控,不顾条件盲目发展;市场监督滞后,流通秩序混乱;产品低价竞销,行业亏损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直接影响了优势效益的发挥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经济转轨时期,特别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济结构、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管理工作没能及时跟上造成的。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酿酒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其生产和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全省酒类专卖管理(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酒类产品专卖管理(试点)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坚持生产和流通统一规范的原则,对全省酒类生产和流通实行统一治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通过总量调控,鼓励产品外销;规范流通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扶持酒类企业的发展,提高酿酒行业经济效益,增加财税收入。以生产企业和批发环节为重点,搞好产销衔接,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扩大地方产品的销售。合理调整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具体措施如下:

  (一)规范生产企业。

  1.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酒类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省食品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技术条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关闭。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规模相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实行总量调控。

  (1)扶优汰劣,调整企业结构。对于规模大,设备先进,产品质量好的大型企业,要扶优扶强,给予支持,并鼓励他们联合、兼并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中小企业,走低成本扩张之路,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对于市场占有率较好,设备尚有利用价值,利税累计不亏损或通过整改有扭亏希望的中型企业,要重点提高一批;对于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小企业,停发其生产许可证,实行关停并转或在保证企业和地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与大企业挂钩联合。

  (2)停止审批新上项目,严格控制扩建项目。我省啤酒行业目前有近40%的生产能力闲置,扣除自然淘汰和关停的小企业,年生产能力仍有120万吨。因此,2002年前不再扩大我省啤酒生产能力,各级计划部门要停止新上项目的审批,各金融机构不再支持新上啤酒项目。同时,对扩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本着扶大限小的原则,5万吨以下的企业不再批准扩建项目。要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企业间的联合、兼并,走集约化生产之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联合、兼并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避免资金和资源的浪费。

  (3)宏观调控年度生产总量。为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供过于求、无序竞争状况,对全省啤酒生产企业实行总量调控。总量调控原则上既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前3年的市场占有率,又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等因素,按省内市场实际需求总量,核定各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总量配额,扶优汰劣。同时鼓励外销,在税收上给予支持,所得税依上年实际上缴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返还,返还比例不高于50%。

  (二)整顿流通企业。

  1.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根据整顿批发,放开零售的原则,由批发企业向当地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报省贸易主管部门复审后,由省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核发证。

  2.整顿现有酒类批发企业。允许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公平竞争,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业户进入批发领域。但要控制批发企业数量,合理布点,防止批发企业过多过滥。批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

  (2)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3.整顿零售网点。对零售网点要依法放开经营,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事酒类零售,充分发挥非国有经济在流通领域中的作用。同时,对零售网点加以规范,依法经营。零售网点必须从获得专卖许可的批发企业进货。生产企业如直接批发、零售本企业产品或其他企业的产品,也要办理相应的专卖手续。

  4.对各大宾馆、餐饮娱乐场所要加以规范,依法经营。鼓励经营地产品。要严格执行酒类专卖部门、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反暴利界限。

  5.对进入我省的外埠酒要实行总量控制。为了保持市场供需平衡,合理调剂品种,对进入我省的外埠酒必须由批发企业(包括外埠在我省各地设立的各类直销、经销机构)报省专卖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

  6.为了整顿市场,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扶持酒类企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对进入市场的省内外产品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专卖费,专卖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

 二、严格质量监督,加大市场管理力度

  为保证市场流通商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对地方产品每月进行一次随机抽检,对有市(州)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的产品,省内其他地区的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重复检验。对批准调剂的外埠酒要由批发企业按批次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检验费。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业户,坚决取缔,依法严处,产品全部没收、销毁。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低价倾销、暴利经营、垄断市场等非法行为,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有奖销售等不正当手段,保证市场流通秩序健康有序。

 三、加强价格调控管理

  对酒类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不得搞价格岐视或低价倾销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价格行为,也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从而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必要时,省物价局将制定啤酒最低限价或反暴利界限,以维护正常生产流通秩序。在特殊情况下,报请省政府对其进行行政干预。各生产流通企业要严格遵守,对于违纪的企业要依照《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生产企业除一次性罚金外将削减20%的当年分配总量配额,对流通企业将吊销一季度至半年的经销权。

  各工商企业要加强纳税意识,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对啤酒企业实行减免税。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省酒类专卖管理(试行)的尽早实施,省里实行酒类专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协调解决专卖试点中的有关问题。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主持。成员由省经贸委、贸易厅、食品局、工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局、财政厅负责同志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专卖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按此《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围绕酒类专卖管理(试点)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酒类市场管理,使全省酒类生产和流通健康有序的发展。

  此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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