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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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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 销和变相 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113号

  【发布日期】2000-11-05

  【生效日期】2000-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1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严肃查禁传销经营,严厉打击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保持了社会稳定。但近一时期以来,在我省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重新反弹,并有蔓延的趋势。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铒,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为逃避打击,他们不经登记注册,不设固定场所,甚至暗箱操作,使非法经营活动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现在开始至2001年春节前,各级工商、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按照《通知》中明确的职责、职权和任务,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对于曾经从事过传销经营、在国家禁止传销经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转制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规范。凡属店铺经营的,必须设店铺,允许雇佣一个层次的业务员。对这些企业中搞变相传销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其雇佣的业务员擅自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的,要责令所属企业予以制止或解聘。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件和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要提前介入,避免携款外逃酿成事端。

 四、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期间,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人民银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形势,研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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