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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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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2003〕4号

  【发布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2003-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能力,调动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调整好种植业结构,增加收入,现将2003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3年要在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前提下,相应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基本稳定保护价收购总量,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积极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

  一、相应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

  放开部分销区保护价粮食收购。即通化市的通化县、集安市,白山市的八道江区、临江市、江源县、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

  放开部分城市郊区保护价粮食收购。即辽源市西安区、龙山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

  放开产区直补农民的试点县东丰县保护价粮食收购。

  放开延边州保护价玉米收购。

  放开非水稻主产区、无水源保证的老水田区和井灌的水稻保护价收购。即四平市(保留辽河农垦管理区)的铁西区、铁东区、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县、双辽县,辽源市的东辽县,白城市的洮北区、洮南市、大安市、通榆县、镇赉县(保留白沙滩灌区),松原市的宁江区、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前郭县的井灌水稻(保留前郭灌区)。

  二、基本稳定保护价收购总量

  非主产区退出保护价收购后,粮食主产区的保护价收购数量,保持上年水平。

  三、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

  2003年秋粮收购的保护价水平,按正常年景粮食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确定。玉米保护价,原则上根据市场情况,参照上年价格水平确定;水稻保护价,原则上按上年水平略微下调。

  四、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

  对按保护价收购以外的其他余粮,实行多渠道经营,凡具有粮食经营执照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入市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锁定老库存,老库存继续享受政策性补贴,随行就市经营市场粮。要转换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积极开拓市场,搞活粮食经营。

  秋粮收购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秋粮收购政策家喻户晓。各级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农户,积极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订单农业和效益农业,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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