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 快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 快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3]3号

  【发布日期】1993-03-23

  【生效日期】1993-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23日吉政办发〔199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教委、计经委、建设厅、财政厅、税务局、教育工会《关于加快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由省教委下达。

        关于加快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无房户、拥挤户明显减少,人均居住面积有所提高,居住条件有了一定改善。但由于历史欠帐多,教职工数量逐年增加,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的予盾仍然十分突出。目前,全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尽管已达到5.7平方米,但还远低于全省城镇人口平均居住面积7.18平方米的水平。全省尚有无房户8433户,拥挤户8014户,分别占带眷教职工总数的10%和9.5%;还有一部分教师居住在年久失修的危旧房中,2793名大龄青年教师因住房无法解决而一再拖延婚期。这种情况将直接影响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和国家教委、中国教育工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与任务

  争取到本世纪末,使城镇中小学教职工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善。“八五”期间,以解危、解困为主,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九五”期间,以改善、提高为主,重点解决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因难户。具体实施步骤是:

  第一步,到一九九三年末,全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6.5平方米,无房户、拥挤户占带眷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下降到7.5%以下。

  第二步,到一九九五年末,全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户成套率达到47.5%,无房户、拥挤户占带眷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下降到5%以下。

  第三步,到二000年末,全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超过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56.6%,带眷教职工人均拥有一套住房,基本消灭无房户和拥挤户。

  在上述实施过程中,凡是住房建设已达到规定要求,基础较好且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供水、供热、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的步伐。

 二、政策和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资建房的新机制。

  1、省每年继续安排500万元专款用于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每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各地还应从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收入等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

  2、在城镇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

  3、在中小学勤工俭学纯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

  4、通过提高住房租金、向职工个人收取住房保证金、集资建房等多种形式吸收个人投资。

  (二)凡属为城镇中小学教职工建设的住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免征。其他有关费用由当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三)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教育部门既可参加城建部门的统建,或与其他部门合建,也可以自建。鼓励个人自建、集资共建。支持以租促建,以营养建。

  (四)各单位分房时,对于配偶是教师的职工,予以优先照顾。中小学教职工从城镇公管房迁居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分给中小学教职工居住。实施要求:

  (一)搞好规划。按照全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总目标,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切实搞好规划,努力做到需要与可能、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各级政府应将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纳入当地住房解困规划,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各级计委、财政、物资、银行等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基建计划,要优先安排,在资金材料的供应上予以照顾。

  (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中,实行项目管理。任务要落实到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保证目标任务的落实。同时,加强对建房资金的审计和工程质量监督。如出现挪用、浪费、贪污建房资金和工程质量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开展检查评比。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全教育督导对各地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扬先进,部署工作。

  (四)改革住宅补助费的管理的办法。今后,中央及省住房建设补助专款的分配,将根据各地住宅建设的进展情况予以安排,对积极性大、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多补助,否则少补或不补,变补助性投资为导向性投资。

  (五)加强领导。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是稳定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工作,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象抓学校危房改造一样抓教职工住房建设,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建设步伐,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跃上一个新台阶。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教育工会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8e248b34cb4c549fb091cadcb66497b333a8c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