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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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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文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59号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文审批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公文审批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省政府公文审批制度

 一、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审批。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分块管理的经费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副省长审批同意的分块管理的经费的批文,办公厅负责分送省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阅知。

 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五、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文,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的其他发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如分管副省长认为需要,由该分管副省长批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会签),重大事项由省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传达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的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六、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省政府文件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须部门和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省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八、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九、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省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长负责进行协凋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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