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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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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2-26

  【生效日期】1992-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

关于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2年2月26日吉政办发〔199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商业厅《关于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

省政府:

  近年来,我省县级商业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仍不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形势,影响县级商业的发展。目前全省已有近50%的县(市)级商业局出现全局性亏损。为推动县级商业体制改革,发挥群体优势,减少内耗,提高规模效益,拟借鉴全国一些地方的经验,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

 一、县级商业总公司的主要形式

  拟采取两种形式进行试点:

  (一)将县商业局改为国营商业总公司。各专业公司作为商业总公司的分公司,保留法人资格,隶属总公司管辖,实行“统一管理、联合经营、两级核算”,总公司统一对财政承包,总公司人员的工资、奖励待遇由行政改为企业,实行工效挂钩。

  (二)组建国营商业总公司,县商业局的牌子继续保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统管社会商业,又搞业务经营。这种形式的商业总公司也要统一组织购销业务,统一核算,统一对财政承包。

 二、试点的范围和做法

  初步选择白城市、珲春市、双辽县三个县(市)商业局作为省的试点单位,由省商业厅与当地政府共同进行组织。在此同时,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行委)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商业局进行试点。一季度完成准备工作,二季度起步,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现有各专业公司承包基数之和作为商业总公司对财政的承包基数,原递增比例和分成办法不变,总公司对各分公司实行企业内部承包。

  (二)总公司既要对分公司加强领导,又要赋予分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实行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

  (三)总公司设立“内部银行”,一个头对银行开户,统一安排、调剂、控制资金的筹措与使用,统一对外结算。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的领导,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精神,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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