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征收农村学 教育事业费附 暂行办法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吉林省征收农村学 教育事业费附 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86]161号

  【发布日期】1986-11-28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征收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28日吉政发〔1986〕161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学校的办学经费,以适应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用于发展农村学校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征收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范围,对农业、乡镇企业等,除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都要征收。

 第四条 乡(镇)村办企业缴纳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乡(镇)村办企业税前利润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的30%比例计征。

 第五条 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要坚持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精神,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的标准和办法,不强求统一,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做好征收工作,并由乡(镇)财政所所在地银行、信用社设专户存储,制定专用凭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

 第七条 乡(镇)教育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全乡(镇)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乡(镇)教育委员会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支情况,并接受上一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巧立明目集资或变相集资单位或个人,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条 我省过去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如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9d0ab05a4bfe299088774cdf983191e8b09946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