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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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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政府、企事业单位驻吉林市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市政发[1992]76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政府、

企事业单位驻吉林市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2年12月30日吉市政发〔1992〕76号)  为加强对外地驻吉林市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地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吉林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报市经协委提交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企业、事业单位在吉林市设立机构的,由市经协委批准。设立经营性机构的,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凡经上述规定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地各类驻吉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三、市经协委是外地驻吉机构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及对外地驻吉机构的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申办驻吉机构,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开办驻吉机构的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产信用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办单位所在地经协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所申办驻吉机构的职责(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级别、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有关文件;

  (五)拟办的驻吉机构负责人任职的文件(如在吉林市聘任,须出具在职单位的证明或离职证明),以及工作人员名册;

  (六)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办公用房证明书(产权证书或承租合同)。

 五、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驻吉办事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经协委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管理登记证。

  如地址迁移、变更名称或调整、撤销机构的,应在三十日内到市经协委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六、管理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的三月一日前,各驻吉机构应向市经协委办理当年的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行撤销处理,由市经协委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在吉的活动。

 七、由派出地调入驻吉机构的工作人员,凭设立驻吉机构的批准文件,申报本市暂住户口。人员调整时,凭市经协委出具的证明,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八、驻吉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可从吉林市招聘,并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九、市经协委负责向外地驻吉机构传达或转发有关文件。

 十、凡经批准的驻吉机构,应按规定向市经协委缴纳管理服务费。

 十一、驻吉机构应遵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十二、本市各县(市)、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城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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