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a12424f15ee4a3d96728fddb8fe2bb88e199d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