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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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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 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据吉政令第118号之规定此已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根据吉政令第118号之规定此已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市(州)劳动部门对取得《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的单位,要进行编号登记,做好建档管理工作。发证后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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