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市(州)劳动部门对取得《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的单位,要进行编号登记,做好建档管理工作。发证后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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