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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3]28号
【发布日期】1993-05-17
【生效日期】1993-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 (有偿使用)市场的通告
(1993年5月17日长府发〔1993〕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我市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整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市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镇以出让方式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仍未足额缴纳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程序另行确定开发单位。
二、凡已列入我市今年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各开发单位,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用地资格,由市建委、规划、土地等部门将土地另行安排给其他开发单位。
三、未办理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手续就直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有偿使用费,或者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或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投资就建设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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