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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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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2]14号

  【发布日期】1992-04-24

  【生效日期】1992-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

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4日吉政发〔1992〕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的开发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参照外地开发区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行政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区行委)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省政府对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的经济开发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管理区行委对管理区的经济开发和建设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发布有关经济开发建设的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

  (四)负责土地规划、开发和管理;

  (五)对享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和税收实施管理;

  (七)制定利用地方财力或集资兴办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收费标准及办法,经省批准后实施;

  (八)负责征收和管理本级兴办的各类企业的税费;

  (九)行使省政府授予的其他经济开发建设的职权。

 第三条 管理区的经济开发建设实行“管住宏观,放开微观,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区行委及其部门应鼓励、支持管理区内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独立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各部门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管理区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各类经济技术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营业务,为客商投资提供合作和服务,并以投资者的身份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

 第五条  积极吸引、鼓励国外和港澳台客商来管理区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

企业,并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所使用的土地优先安排,并免交土地使用费五年;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得利润年份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

  (二)除原油、成品油外,出口产品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三)将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区内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四)对生产经营所需水、电、运输、通信、广告、工程设计、咨询服务等收取的费用,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五)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用工计划,自行在劳务市场招工。

  (六)享受我国其他涉外方面的优惠政策。

  管理区有关管理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从简从快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外商筹建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均在二十天之内批复。权限以外的有关事项,由管理区行委初审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积极发展内联企业,推进管理区内外专业化协作和横向联合:

  (一)兴办区内、区外投资入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各方可按股份分得该企业的产值、产品、税后利润和按股份安排劳动力。

  (二)区内生产性的内联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减征所得税。

  (三)对在管理区内举办的内联企业,投资方分得的利润,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四)内联企业出口创汇产品所得的利润,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五)内联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利润抵补。一年抵补不足可转结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六)享受国家、省有关内联企业的其他政策。

 第七条 积极鼓励在管理区内发展高新技术:

  (一)设立新品开发奖励基金。凡是开发新产品经过鉴定可投产的,发给一次性奖励。新产品投放市场的,由企业和发明者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提取纯利润一定比例做为奖励。对引进技术、资金等方面贡献较大者,可按效益一次性付给劳务费。

  (二)高新技术企业,其投产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三)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到管理区创办、领办、承包、租赁各类新技术企业。对这些科技人员,保留其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待遇从优。

  (四)企业可按年销售额1-3%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科技开发贷款,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照顾。

 第八条 建立和发育各类市场,促进管理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城市与农村一起上;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一起上。

  (二)建立批发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联营联销,组建联销集团。变二、三级批发为产地直接批发。对肉、禽、鱼、蛋、奶等鲜活商品,实行直线批发;对大宗农副产品实行产、加、批、销“一条龙”经营。

  (三)开拓融资渠道。对区内引进的国内外资金,利率可由双方议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并建立证券转让市场,同时努力发展技术、劳动、物资等生产要素市场。

  (四)建立市场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吸引的外资、商业网点费、发展第三产业专项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及一部分经批准的市场其他收费。

 第九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指导下,积极发展管理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

  (一)在管理区内,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范围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其发展户数、经营规模和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二)支持个体、私营业主兴办开发性股份合作企业,其股份一般不受限制,同时享受股份企业有关政策。

  (三)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可以承包、兼营国营、集体小型企业,可到各类企业中参资入股。

 第十条 在管理区内试办改革试验小区。管理区行委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改革试验小区有关特殊优惠政策。

  (一)小区内企业实行自负盈亏新体制。对企业借鉴三资企业的有益管理办法,不干预,不让利,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除国家和省明确限定的以外,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部分配、劳动用工和价格,实行全部放开,自主确定。

  (二)在小区内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其使用年限不超过出让合同终止期限。鼓励外商成片承包进行开发,并给予优惠政策。

  (三)小区企业所得税,可按经营实际情况,经区税务部门批准,予以适当减免照顾。其他有关税收政策,由管理区行委依据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自行确定。

  (四)小区实行统一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达到“五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通气、平整场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鼓励在小区内入股投资,也可在小区外试办“综合性商业一条街”,并享受改革试验小区优惠照顾。

  (六)小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试验区的其它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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