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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5]24号
【发布日期】1995-05-03
【生效日期】1995-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
行为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吉政发[1995]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5]21号)第十三条修订如下:
第十三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无银行帐户和帐户内没有资金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将其物品变卖抵缴。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一律按规定上缴国库。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修订后条款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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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b0315a9f89f318b895e4c613ddf53d8efaa94d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