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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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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 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5]24号

  【发布日期】1995-05-03

  【生效日期】1995-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

行为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吉政发[1995]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5]21号)第十三条修订如下:

  第十三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无银行帐户和帐户内没有资金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将其物品变卖抵缴。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一律按规定上缴国库。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修订后条款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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