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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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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三、删除第六十一条。

    四、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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