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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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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1999-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

中外合作办学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9〕2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教委《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

            (省教委 1999年7月)

  为加快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挖掘教育资源,拓宽办学渠道,不断提高办学效益,鼓励和吸引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开展合作办学,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现就中外合作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教育机构、境外企业和个人与我省教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原则要求,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二、合作办学的范围主要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职业教育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等),重点是职业技术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三、合作办学各方可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通过一方独资、双方或多方合资的方式,开展广泛的联合办学(联办专业、兴办二级学院等)、合作研究(兴办科研机构等)、互派留学生等活动。

 四、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机构可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国家颁布的培养目标及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前提下,可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在人员聘任、教学活动组织及经费核算等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二)兴建的教育教学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可优先进入长春市人民政府在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划定的长春高等教育产业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并享有开发区在土地使用费、建设配套费等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师资及管理人员经合作双方审定认可后可自主聘任。

  (四)合作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进口科教用品,按照国家关于《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有国内高校同样的入关免税待遇。

  (五)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投资情况、办学条件,按成本予以核定。

 五、申请合作办学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作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和可行性报告;

  (二)学校章程;

  (三)中方合作者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中外双方合作者的身份证明;

  (五)外方学校法律证明和所在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认证书、学校毕业证件的样本及其法律公证书;

  (六)学校校长、董事会或管委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七)办学资金的资信证明;

  (八)师资来源;

  (九)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六、合作办学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境内高等学历教育或中等学历教育的,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举办本科或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批。

  (二)举办境外高等学历教育的(颁发境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举办高、中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送省劳动部门会签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举办高等学校隶属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或联办专业的,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七、中外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在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大胆实践,不断完善,并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共同探索适应21世纪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教育国际化、现代化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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