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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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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7

  【发布文号】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6号

  【发布日期】1997-06-24

  【生效日期】1997-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经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3月27日通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5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6月24日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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