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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3]39号
【发布日期】1993-06-17
【生效日期】1993-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区内农用机动车辆运输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3年6月17日长府发〔199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市城区内农用机动车辆运输的交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农用机动车辆除下列两种情况外,严禁进入中环路以内(不含中环路,下同)行驶:
(一)持自运通行证运送鲜奶、蔬菜、种子、农具、农药、农膜、化肥的;
(二)持营业性运输通行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二、持营业性运输通行证的农用机动车辆,在每日5时至22时不得进入中环路以内;持自运通行证的农用机动车辆,在每日7时至8时、16时至18时不得进入中环路以内。
三、可以进入中环路以内的农用机动车辆,不得在斯大林大街、西安大路、长春大街、重庆路、新发路、上海路、解放大路、新民大街、康平街、胜利大街、大马路、红旗街、吉林大路、东风大街通行。
四、凡需办理农用机动车辆自运通行证和营业性运输通行证的,可持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介绍信,到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五、利用农用机动车辆从事运输的,必须到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六、农用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遇有后面车辆超车时,必须减速让行。农用机动车辆在四排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要在慢车道上行驶。严禁农用机动车辆客货混载、超载运输、乱停乱放。
七、凡在城区购买农用机动车辆的,必须办理临时牌照,并按批准的时间、路线驶离城区。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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