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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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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工交企业更新改 资金和利润分成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市政发[1981]21号

  【发布日期】1981-03-10

  【生效日期】1981-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更新

改造资金和利润分成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1981年3月10日吉市政发〔1981〕21号)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企业自有资金不断增加。为了使这笔资金的使用切实合理,现对我市工交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利润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1、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措施;

  2、设备更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4、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措施;

  5、试制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措施;

  6、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

  8、改善职工福利的设施。

 二、审批权限

  1、由企业制订年度更新改造资金和利润分成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送主管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备案。

  2、两万元以下的措施项目,由主管局审批,报送市经委、财政局备案。

  3、两万元以上的措施项目,由主管局审查,报市经委。属于技措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属于基建性质项目,由市计委、财政局审批。

  4、各级批准的计划,都要抄送企业的开户银行,以便进行监督。

 三、注意事项

  1、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利润分成资金的使用,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摊派坐支。不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2、严格贯彻执行“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先提留、后使用,在银行设立专户(专用基金帐户),按批准的计划使用。

  3、严格审批手续,各类措施项目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没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各级银行不予拨款。

  4、各单位要对目前正进行的挖革改项目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定的要一律停建,然后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再行处理。

  5、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企业领导责任。

                            吉林市经济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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