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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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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边境地区水、路、电、房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87]71号

  【发布日期】1987-06-10

  【生效日期】1987-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边境地区水、路、电、房建设实施办法

(1987年6月10日吉政发〔1987〕7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边境地区供水、道路、农村用电、农村住宅的建设,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活,为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根据我省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边境地区。本办法所称的边境地区为国境线中方一侧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地区。

 第三条 边境地区的供水、道路、农村用电、农村住宅建设投资计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和下达,按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对供水、道路、农村用电和农村住宅的建设,实行一次性投资,其余部分由当地自筹解决。

 第五条 按计划下达的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挪用的,除在下一年度核减相等数额的资金指标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边境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勘察、设计、审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供水系统的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由县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年度计划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其设计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

  村屯供水系统的工程设施建设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省水利厅统一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农村供电建设,由省电力局负责,地、县两级分级管理。其年度计划由省电力局、计经委、财政厅联合下达。

 第九条 公路建设,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省交通厅统一管理。其年度计划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条 镇内道路(不包括过境公路)、排水工程建设,由县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中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由地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住宅建设,由县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编制规划,提供设计图纸。县级农业银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贴息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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