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
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保健保偿业务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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