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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01-20
【生效日期】1998-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
处罚实施机关的公告 (第二号)
(吉政发[199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省政府审查确认,下列省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 事业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凡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特予以公告。
吉林省人民省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行政机关
吉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
负责人:陈世模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15号
电话:(0431)562894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
(一)吉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尹怀安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32号
电话:(0431)8904675
委托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委托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二)吉林省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总站
负责人:潘力捷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58号
电话:(0431)5384981
委托机关:吉林省物价检查所
委托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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