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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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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 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4-15

  【生效日期】1996-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吉政办发〔1996〕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发证企业及产品的审查、管理工作,开展了在生产、流通领域的无证查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这对于深化改革,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对社会和经济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仍存在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现象,特别是外省的无证产品对我省获证企业的产品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在个别地区和部门出现了“证”出多门、重复发证的现象,严重侵害了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引起了企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为切实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维护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省直各有关厅局要在省技术监督局(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组织下,协助国家做好国家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发证产品的审查或抽查工作。

  各市、州、县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省技术监督局(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组织下,负责本地区的无证查处工作,受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地方发证产品的审查、管理工作。

 二、根据我省产(商)品质量和企业管理现状,确有必要实施地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各市、州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建议,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地方发证产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发证或发放类似的证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自行发证的要追究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全省食品工业产品(冷饮、糕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试点以来,取得了较大成效,为我省食品工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水泥预制构件、小型轧材、防盗门、防伪标志等产品中,实行地方生产许可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凡属生产国家、地方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新建或新转产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四、省内企业销往外地的产品,在营销中确需提供生产许可证或有关证明的,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办理。

 五、要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产品检验。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安排。

 六、各级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切实保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使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屡查不改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凡列入地方发证的产品,其审查费、管理费、工本费、检验费等,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后统一收取。各项收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不得重复收费。

 八、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对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为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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