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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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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1995]42号

  【发布日期】1995-08-23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5〕42号)各市(不含县级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集团股份公司)的规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3月,省体改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公司法>规范我省定向募集公司的意见》(吉改发〔1995〕19号),各地已按省体改委的要求开始进行定向募集公司的规范工作。这次国务院就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内容,又提出了六条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进一步抓好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

 二、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定向募集公司要按国务院《通知》和省的有关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自评报告。各市、州所属的定向募集公司,自评报告及申请(附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评估验资报告及上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呈报市、州初审认可后,报省体改委,经有关部门例会审核确认,公司持确认文件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履行重新登记手续。

 三、定向募集公司在规范中要调整好股本结构。要坚持将未到位、抽逃股本和非经营性资产从股本中剥离的原则,对规范后的股本与原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要重新验资,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费可免收或减收)。

 四、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五、鉴于原有有限责任面广量大、且多头、多层审批的特点,该类公司原则上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分类指导,分层规范。规范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履行重新登记手续。

 六、为使规范工作不走过场,保证质量,要加强指导和审核把关。要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期限进行规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批准其申请确认和重新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定向募集公司规范工作争取10月底以前结束,最迟在年底以前结束。

 七、规范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由省体改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国有局、工商局、外经局等部门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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