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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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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情况的报告》的决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省法院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情况的报告》的决议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庆祥《关于全省法院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过程中,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它对于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保证秉公执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应当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将执法责任制度健全起来,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起来,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一旦发生错案,都要坚决依法纠正。对错案故意不纠或者久拖不纠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造成错案的有关人员区别情况予以追究,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违法行为。

建立执法责任制和实施错案责任制,对于政法机关来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会议要求,全省的公安、检察机关也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起来。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和促进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把这项工作抓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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