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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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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搞好全省旅游业治理整顿 强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3-26

  【生效日期】1990-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

搞好全省旅游业治理整顿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3月26日)  省政府同意省旅游局《关于搞好全省旅游业治理整顿、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搞好全省旅游业治理整顿、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一九九0年三月十二日)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的外向型经济事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我省旅游业已有了较大发展,逐步成为我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奠定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根据中共中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决议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80号文)要求,为切实搞好全省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工作,加强全省旅游业的行业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所有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旅游学校(职业学校),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各类旅游涉外饭店、宾馆、餐厅及旅游车船队(公司),对外开放的重点旅游风景区、游览点,旅游商品经销店以及派驻国外的旅游办事机构,其隶属关系不变,省旅游局及各市地州县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行业管理。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接受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二、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全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切实抓好全省各类旅行社的整顿和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并做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要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全省各类导游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三、加强对全省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为加强对全省旅游涉外饭店建设的宏观调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含改造)的旅游饭店,须由省旅游局审查并报国家旅游局同意,由省计经委报国家计委审批;按照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全省各部门、地区新建旅游涉外饭店须经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省计经委或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评定星级的规定》,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搞好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四、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涉外的旅游购物点、重点风景区、游览点、接待海外游客的社会餐馆和车船等实行定点管理,并对其设备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以保护我国的旅游信誉,提高经济效益。

 五、加强旅游价格和外汇的管理。按照国家旅游局和物价局的规定、省旅游局会同省物价局共同审定全省旅游的各种价格,科学合理地制定我省旅游价格体系,并共同加强对旅游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省旅游局要会同外汇管理局加强旅游外汇管理,防止外汇的流失。

 六、全省各类旅游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各种财务、外汇、统计报表,同时抄报各有关部门。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向省旅游局报送。

 七、加强对全省旅游业各类人才的培训。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对全省旅游职业学校的招生、培训要加强指导,并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导游人员实行统一考试的规定,组织各类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根据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全省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人员要进行考核、评职、定级,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旅游局同有关部门商定。

 八、对全省各级旅游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利用外力拍摄旅游录像片、对外旅游出版、旅游纪念品展评等方面的工作,省旅游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各单位举办或参加此类活动,首先由省旅游局审核批准,再行办理其它手续。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旅游安全进行管理,共同指导、督促、检查旅游安全工作,参与处理旅游安全的事故、投诉。

 十、全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按照深化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各方面管理的具体办法,努力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实现对全省旅游业的行业管理,使我省旅游业能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地、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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