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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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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1]37号

  【发布日期】1991-10-25

  【生效日期】1991-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1991年10月25日吉政办发〔1991〕37号)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33号),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服务工作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事服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全省的外事服务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省外事服务中心为组织承办单位。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外国驻我省机构及其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提供服务。任何个人非经省外事服务中心介绍,不得私自受雇于外国驻我省机构或受雇为外国驻我省机构的人员服务。

 二、由省外事服务中心组织承办的外事服务工作包括:

  (一)向外国驻我省机构提供服务人员、教学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建筑及修缮工程等;

  (二)向外国驻我省代表机构提供翻译、出版服务;

  (三)向外国企业和金融驻我省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提供雇员(含代表和首席代表)和其他服务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住宅用房等。

 三、省外事办公室和省外事服务中心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做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对所属外事服务人员应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保证所派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遵纪守法,拒腐防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本通知发布之前未按规定程序或私自受雇于外国驻我省机构的人员,要主动到省外事服务中心申报、登记,由省外事服务中心建档、审查。对其中具有外事服务条件,可以继续受聘于外国驻我省机构的,由省外事服务中心补办手续;对不具备外事服务条件或不适宜做外事服务工作的,应限期撤离。

 五、经劳务出口单位派出后又被返派到外国驻我省机构的我劳务人员,应在返回国内任职一个月内,持原劳务出口单位的函件到省外事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有关劳务出口单位在与派出人员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上述规定。

 六、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不按合法手续向外国驻我省机构提供服务,或已私自受雇于外国驻我省机构而不主动申报的,由省外办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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