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3]4号
【发布日期】1993-04-29
【生效日期】1993-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1993年4月29日吉政办发〔199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发〔1992〕23号文《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全省计划、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了保持主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副食品价格已经全部放开,稳定副食品价格是稳定零售市场价格的基础,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各市、县,特别是大中城市,要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起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筹集办法和标准,收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为保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合理使用,凡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物价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物价部门负责。凡需动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突发性的价格暴涨暴落及必要的扶持生产经营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要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年终结余滚动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d94eb83b7bcd5967cffb82b643cee2fa3bb31f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