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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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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 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1997]第8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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